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2021年度澜湄合作专项课题招标公告
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以下简称“澜湄合作”)是中国与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共同发起和建设的新型次区域合作机制,旨在深化澜湄六国睦邻友好和务实合作,促进沿岸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打造澜湄流域经济发展带,建设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助力东盟共同体建设和地区一体化进程。今年恰逢澜湄合作启动5周年。五年以来,澜湄合作经历了培育期、快速拓展期,迈入了全面发展新阶段,为各国发展注入了活力,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了典范。为深入研究和前瞻性探讨澜湄合作新机制新模式,以法治形式保障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建设,继往开来共同维护和促进好地区持续和平和发展繁荣,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现面向海内外专家学者公开发布《2021年度“澜湄合作”规划课题招标公告》,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招标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首批法治研究基地及东盟高端法治人才培养基地、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及东盟国家适用中国法律咨询中心、重庆市首批新型智库及重庆市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二、课题类型及资助经费
该批课题按照校级项目管理,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重点项目预计设立6项、每项资助50000元;一般项目预计设立10项、每项资助30000元,从“国际化人文特色高校建设经费”支出。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公认的学术成就,社会责任感强,学风优良,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担负科研组织指导职责。
(二)申请者必须是该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负责课题研究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保证研究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研究成果的质量。
(三)项目负责人只能投标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本次投标的其他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两个投标课题。
(四)投标者须按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2021年课题申报书》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五)课题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
四、课题指南
项目申报人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自拟题目:
(一)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治理机制研究;
(二)澜沧江—湄公河禁毒法治合作机制研究;
(三)澜沧江—湄公河联合巡航合作机制研究;
(四)澜沧江—湄公河劳工保护合作机制研究;
(五)澜沧江—湄公河非传统安全规制合作机制研究;
(六)澜沧江—湄公河与命运共同体构建;
(七)澜沧江—湄公河政治、经济、文化法治合作机制研究;
(八)其他与“澜沧江-湄公河法治合作”相关选题;
(九)东盟国别法治研究。
五、立项程序
(一)汇总材料:中心将申报材料汇总。
(二)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公示:科研处根据评审结果,对拟立项的项目在科研处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立项:科研处根据公示结果报请学校审定立项。
(五)下达通知:由中心根据学校审定意见,制作立项通知书,加盖印章后送达项目负责人。
六、结项要求
(一)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2篇校定C类智库成果。
鼓励以该项目为基础申报国家级项目,如成功立项,则本项目自动顺延研究期限,该国家级项目结项后此校级项目同时结项。
一般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2篇校定D1类期刊论文;或1篇校定C类智库成果或2篇校定D1类智库成果,不同类型结项成果可按照相应等次进行折抵。。
鼓励以该项目研究为基础申报部级或省级重大重点项目,如成功立项,则本项目自动顺延研究期限,该部级或省级重大重点项目结项后此校级项目同时结项。
(三)项目研究时间: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
七、项目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完成项目研究。中心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对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实施。
(二)所有公开发表的成果必须与申请项目研究内容相关,且注明“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资助”字样。
(三)项目结项时,负责人须填写结项申请表,连同成果交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进行验收。中心按照相关要求审核结项材料,并制作结项通知书交科研处盖章备案。
(四)为保证课题质量,加强中心成果产出,资助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发放。
(五)项目经费划拨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及时使用经费。
八、投标书截止时间及送达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下午17:00止,逾期不再受理。请在申请书截止时间前将《课题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Calczxkykt2021@163.com。
联系人:阳老师、魏老师
书面材料请提交至: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西正街国际交流中心c座20楼,邮编:401120。联系电话:023-67258579
请根据网址获得课题申请书附件:https://mp.weixin.qq.com/s/A2IxNzGqNmEwb_Uz7Y_UKw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