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网站
首页» 新闻公告» 中国—东盟法治研究动态
中国—东盟法治研究动态

中国-东盟法治研究动态【2023年第3期】

2023-08-31

中国法学会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 2023313





2023年第3期)



专题一:经贸建设

时事要闻

第42届东盟峰会聚焦团结与经济一体化

第42届东盟峰会5月10日在印度尼西亚东部旅游小城纳闽巴霍开幕。印尼总统佐科呼吁成员国加强团结与经济一体化。佐科在开幕致辞中说,团结将使东盟在和平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未来,东盟必须加强经济一体化,加强包容性合作,包括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强卫生、食品和能源架构建设,并维持金融稳定。

东盟成立于1967年,现成员国包括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10国。东盟峰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行一次。今年东盟峰会主题为“东盟要旨:增长的中心”。轮值主席国印尼表示,希望东盟将继续作为地区经济发展中心,保持经济快速、包容和持续性增长。本次东盟峰会预计将通过东帝汶成为东盟正式成员国的路线图。去年11月在柬埔寨举行的第40届和41届东盟峰会上,东盟成员国原则上同意接纳东帝汶为成员国,并表示将帮助东帝汶制定成为正式成员国的路线图。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0日

相关链接:http://www.news.cn/world/2023-05/10/c_1129603217.htm

中国—东盟文明交流合作论坛在吉隆坡举办

5月27日,中国—东盟文明交流合作论坛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办。本次论坛主题为“中国—东盟文明交流合作新机遇”,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同志、马来西亚教育部代表、驻马来西亚大使以及中马知名作家、学者、出版人等300余人参加论坛。参与论坛的人士一致认为,今年是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十周年、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共同以文化为纽带,以图书为桥梁,开展了全方位、宽领域的双边、多边出版交流合作,展现双方文化独特性和多样性,深化了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了民心相通。

论坛提出,落实全球文明倡议,加强中国与东盟出版交流合作,需要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合力营造各国文明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秉持开放包容理念,合力健全各国文明对话交流的长效机制;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合力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平台;开辟人际交流新路径,合力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7日

相关链接:http://www.news.cn/2023-05/27/c_1129650821.htm

学术通讯

RCEP中的中国角色与新发展格局构建》

摘要:认清中国在RCEP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加以有效推进,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以运行比较成功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例,分析该自由贸易区的运作模式以及各成员方所扮演的角色,寻求自由贸易协定成功运行的关键因素,并基于美墨加自由贸易区进一步探讨中国在RCEP中的角色定位。研究发现,美国巨大的消费需求、技术优势以及在全球货币体系的核心地位是承接并消化加拿大和墨西哥两国大量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基础,是区域自由贸易区运行成功的关键所在。中国在RCEP中具备市场供应方和最终需求方双重角色,在依托RCEP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中国需要规避运行中的风险,把潜在超大需求空间变成现实需求,做实内需的“压舱石”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进步与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主导型区域价值链,实现从适应规则向主导规则的转换。

作者:孙军

江苏海洋大学商学院院长兼海洋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学术论坛》2023年第2期

《RCEP降低跨境货物通关时间的影响》

摘要:随着关税水平的降幅空间式微,贸易便利化将在降低贸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成员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根据RCEP协定,将货物通关时间作为衡量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指标,基于GTAP模型对跨境货物通关时间成本进行量化研究,通过调整模型的进口需求使其能够反映代理商自国外进口商品或购买国内商品的选择,模拟RCEP成员国降低货物通关时间的相关影响。研究结果表明:降低跨境货物通关时间将使得中国农产品出口量增长16.33%,而消减关税和降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方式分别只能带来1.41%和1.46%的增长量;除农业部门之外,降低跨境货物通关时间还将促进中国纺织服装等特色优势产业的出口;对车辆及运输设备的进口来说,降低跨境货物通关时间将使得进口量大幅增长,比仅降低关税高出七倍;跨境货物通关时间的降低对RCEP缔约方的影响呈差异化特征。总之,降低跨境货物通关时间对提高RECP缔约方福利水平、扩大进出口、促进劳动力就业、提高资本净回报率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拉动作用,各方应以降低跨境货物通关时间为着力点,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作者:詹金良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RCEP Basic Security Exceptions for Cross-Border Data Flows and China's Response

《跨境数据流动中的RCEP基础安全例外及中国回应》

Abstract: With the booming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the cross-border activities of data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frequent. At present, data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national strategic resour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 Rational data flo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accelerating innovation and facilitating globalization. The current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 regulatory system is in a critical period of forma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rules system at the regional level,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RCEP), as an important regional free trade area agreement (FTA), has made new provisions on the cross-border flow of data, and the regional data flow rules represented by RCEP profoundly reflect that the rules of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 should not be completely dominated and formulated by developed economies, and all kinds of sovereign countries All kinds of sovereign countries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and the right to speak in the system. The regulation of global data cross-border flows in the digital economy is not only motivated by economic interests, but more importantly, by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interests. Therefore, under the current data governance system, China should use RCEP as an external driving force to revise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domestic rules on cross-border data flows, so as to promote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the data governance system, accelerate the promotion of the free flow of data across borders, strengthen cooperation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continuously expand the intersection of rules on cross-border data flows, achieve convergence of rules, and promote the Chinese solution for the governance of cross-border data flows.

摘要(译文):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下,数据的跨境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如今,数据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中一种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合理的数据流动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加速创新和便利全球化。当前的全球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体制正处于形成的关键时期。在区域层面的现有规则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RCEP),作为一个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已经在跨境数据的流动领域做出新的规定,并且RCEP的区域数据流动规则深刻地反应了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不应完全由发达国家主导构建,所有的主权国家都应该在这个体制中有参与权及话语权。规制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动机不仅在于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因此,在现行的数据治理体制下,中国应当将RCEP作为修订、改进相关跨境数据流动国内规则的外部驱动力,以促进数据治理体制良性发展,加快推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强化国际合作,持续拓展跨境数据流动中的规则交叉,达成规则整合,推动形成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中国方案。

作者:Chengyu Zhang

School of law,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来源:Journal of Educatio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ume 14 (2023).



专题二:“一带一路”

时事要闻

外交部发言人:中国—中亚峰会将进一步凝聚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共识

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5月16日表示,即将在西安举行的中国—中亚峰会将进一步凝聚中国和中亚国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共识,助力双方继续做共建“一带一路”的先行者。

汪文斌表示,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发表演讲,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中亚地区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首倡地,也是互联互通的标杆地。汪文斌说,10年来,习近平主席同中亚五国元首保持密切交往,亲自擘画双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宏伟蓝图,就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同中亚五国发展战略对接达成重要共识,为中国同中亚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发挥了战略引领作用。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6日

相关链接:http://www.news.cn/2023-05/16/c_1129619874.htm

6机构入驻“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在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开幕。研讨会以“‘新时代、新机遇、新发展’ 共商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共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为主题,会聚法律界知名人士和国际商事调解领域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热点问题。会上,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6家机构与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签约,入驻“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以商事诉讼、仲裁、调解、域外法查明、公证、鉴定以及司法交流合作为核心功能,已初步构建了功能齐全且有效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保障体系。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6日

相关链接:http://sn.news.cn/2023-05/26/c_1129646637.htm

学术通讯

《“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创新国际化中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促进了中国企业“走出去”。企业创新国际化中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然成为政界、业界、学界关心的重要问题。目前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量比例较低、趋势波动较大、区域分布不均衡,专利质量呈现下降趋势。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频发,主要体现在诉讼纠纷和贸易壁垒两方面,集中反映了中国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不强、维权资源受限以及维权渠道受阻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企业海外技术创新需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企业海外多元扩张应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企业海外发展要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管理体制。

作者:黄栋,王娟娟

黄栋,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娟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来源:《企业经济》2023年第5期

《布鲁塞尔体系下仲裁独立性的回归及其对“一带一路”仲裁合作的启示》

摘要: 在建设“一带一路”和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背景下,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根本目标,以国际化为基本方向。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树立支持仲裁的理念,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放宽仲裁协议效力及其法律适用限制,强化司法支持弱化司法监督;应当彰显契约化民间化理念,突出涉外仲裁的契约性和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既保障公正又提高效率;应当坚持自治与干预结合原则,赋予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权,仅在维护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方面进行司法干预。

作者:李天生,伍方凌

李天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伍方凌,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论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国际化改革——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目标视角》

摘要: 相较于《布鲁塞尔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Ⅰ》,《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仲裁除外条款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给仲裁独立性带来的挑战。重塑仲裁的独立性有助于支撑其在跨国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这对于“一带一路”仲裁合作有着重大意义。“一带一路”商事仲裁合作需要处理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与法院司法审查权之间的“拉锯”问题,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际礼让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影响力,并逐步建立统一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

作者:李姗姗,石现明

李姗姗,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石现明,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来源:《学术探索》2023年第5期

(声明:以上摘编仅供研究交流,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兴科二路1号西南政法大学宝圣湖校区综合楼三楼

Address: No.301, Baosheng Ave, Yubei District, Chongqing, China.

邮编(Postcode)401120

联系方式(Tel.)+86 023 67258579

电子邮箱(E-mail)Aseannews@163.com

1